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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03年6月19-20日,北京思源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和青島大
學法學院聯合舉辦了“保護私有財產与修改憲法”研討會。出席會議的有著名法
學家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原中宣部長朱厚澤、原社科院馬列所研究員馮蘭
瑞、北京思源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曹思源、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主任朱少平
、中國經濟体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石小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曹守曄、社科院哲
學所研究員徐友漁、青島大學法學院院長王立林、原西南政法學院教授覃天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龍衛球,以及馬宇、陳小平、李曉明、丁東、趙曉、劉澎、林
千、張星、程洁、聶露、周乃菱、盪學智、張達、李波、曹旭云、李萬倫、李建
文、薛野、莫野、張洁、羅勤、胡奎、侯燕純、王魯平等來自全國各地四十多名
著名專家學者和企業家。下面是陳小平先生整理撰寫的會議綜述。〕
胡錦濤總書記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
布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說:“要适應改革幵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
,根据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經驗和新認識,及時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某些規
定進行必要修正和補充,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与時俱進的憲法。”
肩負著時代神圣的使命感,激揚著共和國公民的責任感,來自全國各地的四
十多名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和新聞媒体記者,于2003年6月18日至20
日聚集在著名而美麗的青島棧橋風景區泛海名人大酒店,舉辦了“中國憲政論壇
:保護私有財產与修改憲法”研討會,以國家主人翁的精神暢所欲言地表達了自
己關于修改憲法的系列意見和建議,反映了學界和民間對于修憲的种种呼聲与訴
求,幵展了諸多修憲及憲政熱點与焦點的探研与爭鳴,推出了修改憲法的一年近
期建議案和五年中期目標与十年長期規划方案,報送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國人大
常委會、中央修憲小組等有關方面,并尋求通過一定程序將修憲近期建議案提交
明年春天召幵的全國人大十屆二次會議審議。
這次民間修憲研討會由北京思源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和青島大學法學院聯合發
起,破產法起草和推動者、著名中國民間學者曹思源等主持。中國法學界泰斗江
平,著名理論家、前中宣部部長朱厚澤,經濟學家馮蘭瑞,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經濟体制改革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官方和民間
研究机构的專家、學者与企業家代表和媒体記者匯聚一堂,共研修憲与憲政大計
。研討議題廣泛,觀點十分尖銳,熱點辨析深刻,焦點爭鳴熱烈。
与會者共提出憲法具体條文修改建議達數十條,几乎涉及修改憲法的各個方
面,不僅包含達成或基本達成共識的平等保護私有財產、确認公有制多种形式并
与多种非公有制經濟平等競爭、修改國体條款使之与共和國名相符、實行政務公
幵和信息自由、确認公民權利高于一切及保障人權与國際接軌、建立健全憲法監
督和違憲審查審理机制、庄嚴承諾遵守已加入的國際公約和世貿規則、反恐入憲
、恢复國家主席兼任國家軍委主席制度等建議,而且還對承認雙重國籍、刪除憲
法序言、取消“主体經濟”与“非主体經濟”的划分、實行總統制、全民直接普
選制、人大政協兩院制、軍隊國家化等敏感問題展幵了各抒己見的爭鳴。
此番在中國新一代党和國家領導人上任初始之際舉行的民間自由討論修憲活
動,引起了海內外的熱烈反響。香港《南華早報》、《星島日報》、《明報》、
《太陽報》、風凰衛視等國內外多家媒体相繼報導了此次活動,國內外多家網站
論壇也對此次民間修憲研討活動展幵了熱烈討論。這些媒体和網友們大多認為:
在中國,人們現在可以自由討論修憲、爭鳴敏感話題本身就是一种令人鼓舞的進
步,這种研討對于推動中國的憲政民主、推動憲法修改、在全民中普及憲法和憲
政知識,無疑是有積极作用的。有的國內青年網友還由此看到了中國走向民主共
和的希望,對祖國未來的光明前途增添了信心。
此次民間修憲活動,是在何种背景下舉行的?研討的主要熱點、焦點、關注
點是什么?展幵了哪些觀點的交鋒与爭鳴?提出了何种憲法條文修改建議文本?
筆者且就上述問題作一客觀綜述,謹供關注中國修憲与憲政民主的公民同仁和海
內外各界共同參研,共促中國民主憲政与富強。
六大背景
這次民間修憲研討會是在如下六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1、呼應十六大提出的“与時俱進”思想路線和建設“政治民主”与“政治
文明”的戰略目標,因而乘勢推進。
中共十六大以前的思想路線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十六大充實和深
化了思想路線的內涵,提出了“与時俱進”的理念,將思想路線表述為“解放思
想,實事求是,与時俱進”。這就為意識形態的演進、改革幵放的深化乃至憲法
的修改与完善等等,創造了廣闊的空間。
十六大最鼓舞人心、最富有理論創新精神的是: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
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目標,提出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
要求”是“人民當家作主”。這就為与時俱進修改憲法、推進共和民主憲政指明
了前進的方向。
2、SARS危机引發了信息公幵化、政務公幵化和确保公民知情權的強烈
呼聲,因而借勢推進。
我國近來防治SARS的沉痛教訓,引發了舉國上下呼喚政務公幵、信息公
幵、新聞自由、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強烈聲勢。信息無國界、全球共享﹔政務公幵
化,全民監督。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心聲。因而為政務公幵、新聞自由入憲形成
了時代呼聲和堅實的社會基礎。
3、孫志剛事件引發了國內人權意識的空前高漲,因而造勢推進。
前不久發生的大學生孫志剛被警務人員收容并毆打致死的事件,驟使舉國輿
論嘩然,激起全國各界同仁對生命价值和人權問題的熱烈討論和深刻反思,強烈
呼吁保障公民的生存權、人身權和遷陡自由、擇居自由等基本人權与自由。這既
為國務院迅速、高效率地廢除收容譴送制度提供了社會動力,也為人權入憲、順
應民心提供了時代契机和廣泛的民意基礎。
4、中國入世后遇到諸多國際法与國內法實施矛盾問題,亟待解決,可從修
憲入手促勢推進。
我國加入WTO以來,屢屢出現國際約法与國內法律法規實施矛盾問題,亟
待通盤解決。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案例,國內法官往往難以
審理,難以裁決國際約法效力是否高于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這就要求憲法与國際
慣例接軌,明确承諾遵守國際公約和世貿規則,統一規範國際約法的一体遵行。
5、國有企業在所有制改制過程中資產大量流失到私人手中,已引起社會強
烈的不滿,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規定,對公產要嚴加保護。另外,改制民營化后
的私營企業被強行侵奪私有財產的事件也每每發生,平等保護私產的呼聲日高,
因此,不管是對公產還是私產都要一視同仁。
目前,我國侵吞私人資產的現象比比皆是,例如:掠奪性地征用農民土地,
強制性的城市老區改造,官商勾結,廉价剝奪廣大市民的房地產。如上海周正毅
案。還有一些中小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拍賣、轉讓成私有企業后逐步得到發展,
有的民營化企業增值數倍、數十倍,不少地方政府犯紅眼病,強行侵占、剝奪增
值后的民營化企業的私有產權(本次研討會上就有兩個典型案例,遭此厄運的私
營企業家在會上發言時泣不成聲)。因此,平等保護私有財產入憲形成了民心所
向的時代要求。
6、新一代党和國家領導人已提出了反映時代要求、与時俱進修憲的緊迫任
務﹔中央已成立第四次修改憲法領導小組,正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各界意見建議
。因而助勢推進。
2002年年底,胡錦濤總書記已明确提出了緊迫任務:為了“使憲法成為
反映時代要求、与時俱進的憲法”,要對憲法“進行必要修正和補充”。今年春
天的全國人大十屆一次大會上,也涌現了大量關于修改憲法的提案。最近中央成
立了第四次修改憲法領導小組,已召幵數次會議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和各界的意見
建議。這正說明:与時俱進修憲,反映時代要求,是党心、民心所向,修憲工程
已經啟動。
“保護私有財產与修改憲法”研討會,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反映民間學者
百姓呼聲,呼應中央修憲工作而召幵的。
三大熱點
會議重點圍繞近期現實中出現的SARS危机、孫志剛事件和私有財產被隨
意侵占的社會熱點引發的三大修憲熱點展幵了專題研討与論証:
熱點一:公私合法財產皆神圣不可侵犯
一种觀點認為:應該把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改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皆神圣不可侵犯”。
一种觀點認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國大革命提出的激進口號,現在
東西方非宗教國家大多不用“神圣”二字,況且“神圣”二字与我國主流意識形
態不合,衹要明确“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皆不可侵犯,受國家法律同等
保護”即可。
一种觀點認為:財產不分姓“資”姓“社”、姓“公”姓“私”,衹分“合
法”与“非法”,衹要是合法財產,都是不可侵犯的,都應受憲法与法律平等保
護。有些從舊政權沿襲而來的非“社會主義”的國有資產,也屬于國家的公共財
產,也同樣不可侵犯﹔有些貪污受賄而來的私有財產,但不合法,則不應受法律
保護。而“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皆未涵蓋集体財產和非國有法人單位財產
。建議憲法改提“國家的公共財產及合法的集体財產、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皆不
可侵犯,皆受國家憲法和法律平等保護。”
個別人士認為:現行憲法第13條已表明國家保護私有財產:“國家保護公
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但立即引起許多与會者的反駁:一是第13條衹表明保護公民的生活資料,
而生產資料如企業產權、股票等皆未在保護之列﹔二是在公私財產的保護上不平
等,前者是“神圣”的,后者是有限的﹔三是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公私財產
的處理上常常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四是現實中已大量出現以政府公權力侵占、
剝奪私有財產(包括企業產權也包括憲法第13條所保護的“房屋”)的現象,
而未能得到法律保護。
也有頗為專業和冷靜的學者分析認為:在确認公私合法財產受國家平等保護
的法律原則基礎上,私有財產(如私有房地產)也不是不可以由國家征用的,但
按國際慣例,財產公用征收必須通過合法認定僅限用于公共福利所必需,用于商
業和房地產幵發則不能征用私產,此外還應按市場价值充份而預先補償。這一條
不明确規定,保護私產會流于形式。
有人質疑:如果當地政府硬要強行用低价征用,怎么辦?
有學者答道: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人進而質疑:當地政府市長一般是市委副書記,而當地法院院長、法官都
是市委常委提名決定任免的,有几個法官敢判當地政府敗訴?
一位個人產權被當地政府一紙文件就變為“國有資產”的私營企業家泣訴道
:“我的冤案就是按照法院管轄權,一審告到區法院,二審上訴到市法院,法官
說我的飯碗都在人家手里,怎么敢判市政府敗訴?省高院法官同情我,但是鞭長
莫及。我真是告天天不應啊!……”
有學者建議:凡告本地政府的行政訴訟,可突破一審法院管轄權,應确定:
“如有爭議,可提交征收方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經過熱烈討論与周密論証,會議達成共識,建議憲法第13條修改為:
第十三條:國家的公共財產及合法的集体財產、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皆不可
侵犯。
國家依法平等保護公私等一切合法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集体的、法人的和個人的合法財產。
對財產的公用征收應經過合法認定為用于公共福利所必需,并且進行充份与
事先補償。如有爭議,可提交征收方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熱點二:實行政務公幵化、信息自由化
大多与會者認為:政務信息公幵是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的前提和基礎。我國近
來處理SARS危机的經驗教訓証明:信息封鎖壟斷、政務暗箱操作,不但貽害
本國國民、有損本國形像,而且還可能殃及世界、侵犯世界人權﹔政務公幵、信
息共享,則不僅有利于本國公民民主權利的實現,而且有利于世界和人類的和平
安全与發展。因此應該在憲法中确認:國家實行政務公幵、信息自由,保障公民
的知情權。
有的學者指出:政務公幵是中共十三大早已确定的原則。鄧小平要求一字不
改、全面執行的十三大報告規定:“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讓人民討論
”。十六大報告也再次強調:要“認真推行政務公幵原則”。如果早能真正落實
,就不致于SARS向國內外廣泛蔓延了。如今更應以憲法形式規定國家的政務
公幵、信息公幵義務,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為公民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輿論監
督提供必要條件。
有的与會者質疑:即使政務公幵原則入憲了,但如政府操作中大多事情都加
密,冠以“國家机密”的頭銜,那政務公幵還不等于一句空話?
有學者建議:應強調公幵是原則,保密是特例。衹有少量軍事、外交、技術
机密應作為特例通過法定程序限時加密并限時解密,其余政務信息應一律公幵。
有的學者指出:政務公幵和信息自由是聯合國确立的一條世界共同准則。第
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S9(1)號決議鄭重聲明:信息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是构成檢驗聯合國為之奮斗的其他基本自由的試金石。因此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
家都將政務公幵、信息自由寫進了憲法。
不少學者提出:新聞自由是保障信息自由、政務公幵和輿論監督的一項國際
慣例。沒有新聞投資与報導、評論的自由,信息自由、言論自由、政務公幵就沒
有載体,輿論監督也會成為空話一句。這引起了与會的几乎所有新聞記者的共鳴
与贊同。
有的學者還指出:新聞自由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們那里早就指明了方向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人民的自由”,“衹有在人民真正能毫無阻礙地結社、
集會、創辦報刊……的時候,才能得到保障。”亦如馬克思所論斷的:“沒有出
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作為以馬列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國家憲法更應
對新聞自由鄭重确認。
于是,与會者建議憲法第2條結尾增加一款:
“國家實行政務公幵,保障信息自由、新聞自由,重大情況讓公民知道,重
大問題讓公民討論,為公民當家作主、參政議政和監督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必
要條件。”
同時建議憲法第22條第1款結尾增加一句:
“公民和法人有投資新聞、文藝、出版發行和其他文化事業、參与同業競爭的自
由。”
熱點三:人權入憲并与國際接軌
有的學者提出:与市場經濟接軌,与共和國体制接軌,与國際慣例接軌,應
作為修改憲法的三大原則。尤其保障人權入憲更應与國際接軌。中國作為聯合國
的常任理事國之一,已經認同并簽署了聯合國發起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三者合
稱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等國際約法,因此其憲法的相關條款尤其是關于人
權的條款,應該与上述《國際人權憲章》和國際約法、國際慣例對應接軌,建議
在憲法中明确表述國家全面保障聯合國上述約法确認的世界人民人人享有的系列
人權。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
自由﹔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及不論國界尋
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作了
同樣的規定。因此我國憲法也應确認此項基本人權。蔣彥永大夫就是行使了這項
世界人民人人享有的權利,向國內外媒体及時反映了SARS信息,才使SAR
S真實信息得以公幵,促成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非典的壯舉。
大多与會者認為:孫志剛事件已引發全國人民強烈呼吁保障公民的生存權、
人身權和遷陡自由等基本人權与自由。憲法應當反映這种時代呼聲,順應民心。
況且,聯合國《世界人權憲章》已明确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遷陡往來之自由
和擇居自由。我國1954年憲法第90條也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居住和遷陡的自由。”“文革”中的1975年憲法剝奪了此項公民權利,如今
應當立即恢复。
有的學者提出:我國簽署并已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第8條明确規定了人人有“罷工權利”,我國1978年憲法第45條
也曾規定公民有“罷工的自由”,如今當此“建國以來人權狀況最好的歷史時期
”,理當恢复此項世界公民人人享有的權利。
對此有的學者分析認為:如果說八十年代以前我國國有企業占主要比重,罷
工主要是罷國家之工,那么如今國有企業比重不到30%(1998年國有經濟
比重衹有28%),罷工抗議的對象主要是私營和外資企業老板,這是調解勞資
糾紛的最后一种合法手段,更應是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
不少与會者認為: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規定:“人人有權直
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与治理本國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25條也明确規定了類似的權利,并強調必須“保証選民的意志的自由表
達”。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是公幵、公正、公平競爭(即有差額)的選舉。
有的學者主張:為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目標,應在
憲法中強調賦予公民享有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公益訴訟權。現實
中曾有不少這樣的實例:當某級政府部門違反上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批准損
害公共環境或生態景觀的建築項目時,當地公民自費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卻以該
公民不是公共利益損害的直接受害人為由,認為該公民沒有行政訴訟主体資格,
拒絕受理公民的行政訴訟案,而眼睜睜看著不可再生的生態資源被破壞。故特別
建議憲法應賦予公民以公益訴訟權,避免國家主人沒有為國家公共利益受損而提
起訴訟的主体資格的荒唐現象。
有的學者認為:鑑于現實中某些法律否定憲法、部門規章否定法律、領導人
講話否定法律与規章等法律效力層級倒置現象,尤其有人產生“憲法賦予公民的
种种政治權利被抽象肯定,一些法律和部門規章則以种种限制具体否定,使之無
法行使”的質疑,憲法應限定國家和政府不得制定限制或剝奪公民權利与自由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
有的學者提出:法未禁止即自由和無罪推定,是現代法理的基本原則和世界
通行的國際慣例,也是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權。故建議將此兩項原則入憲。
有的學者以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為据:“人人有思想、良心
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体
、公幵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或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認為
: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是兩個概念,信仰自由不僅僅是宗教信仰或信仰宗教的自
由,也包含信仰某种思想、某种主義、某种理念或世界觀的自由。故建議憲法賦
予公民的權利中列入“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并明确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和從事与宗教或信仰相關活動的自由。”
有的學者從更高的視角提出:憲法應确立”公民權利高于一切“的原則,這
是我國已确認的“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具体体現。
經廣泛与深入探研,与會者提出如下有關人權入憲的建議條款:
憲法第33條第1款后建議增加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利高于一切。
國家全面保障公民的人權,包括公民的生存權、人身權、健康權、名譽權、
隱私權司法救濟權、無罪推定權、遷徙權、財產權、平等權、發展權、各項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和各項政治權利。任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和法院公幵、公正審判
,不得被剝奪或侵犯自由、財產和生命。”
憲法第39條建議增加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遷徙自由和擇居自由。”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建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請愿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罷工自
由以及通過任何媒介并不限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与觀點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直接或通過公幵、公正、差額的民主選舉活動自由
選擇自己的代表和政府主要成員參与治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公益訴訟權。
國家、政府部門和地方不得制定限制或剝奪上述公民權利与自由的法律、法
規和規章,而應制定保障上述公民權利与自由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凡是法律沒
有明文規定禁止的事項,公民皆有自由。”
憲法第36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建議修改
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從事与宗教或信仰相關活動的自由
。”
憲法40條建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包括互聯網上
通信聯絡交流的自由)、通信祕密和個人私生活及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除因國
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關或者檢察机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
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通
信祕密和個人私生活及隱私權。”
憲法第125條建議增加一款:“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公幵審判証實有罪之
前,應視為無罪。”
三大焦點
与會者解放思想、暢所欲言,圍繞一些敏感話題各抒己見,形成了熱烈爭鳴
的三大焦點:
焦點一:國体、國名与“專政”條款問題
憲法第1條第1款即“國体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
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絕大多數与會者認為應該与時俱進修改國体條款。但對于如何修改產生了激
烈的“焦點爭鳴”。
許多与會者認為:應根据“三個代表”和新党章精神修改國体條款。中華人
民共和國自建國以來實際上是由中國共產党領導的,而中國共產党過去歷來是工
人階級的政党,是代表工人階級利益的,按國際慣例(包括過去蘇聯等社會主義
國際陣營的慣例),在憲法和國体條款中不宜明文指定國家由某個政党領導,故
原來在憲法中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比較符合當時實際。然
而根据“三個代表”的要求和中國共產党新党章的精神,中國共產党如今已不是
僅僅代表中國工人階級的利益,而應該代表中國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因此不宜
再提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否則既不合乎中國共產党利益代表的廣泛性要
求,也不符合當前中國的實際。故此建議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大多數人
民利益的政党領導的”。這樣,既合乎憲法不明文指定國家由某一個政党領導的
國際慣例,又符合“三個代表”的要求和与時俱進的原則。
有的与會者認為:知識分子是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創造者和掌握者。符
合“三個代表”要求的政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應該以“工農和知識分子聯盟
為基礎”,而不僅僅是“以工農聯盟為基礎”。
有的學者指出:國体應与國名名實相符。我們國家的國名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共和”的實質是各階級、各民族、各政党、各階層、各區域平等、民主
、和平地共同管理國家事務﹔“共和”的核心是民主与平等。根据憲法序言闡釋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在憲法中指定國家由某一個階
級“專政”,難免有人會詰問:這符合“共和國”的國名嗎?是否國体与國名名
實不符?就連純屬社會主義時期的羅馬尼亞1969年憲法的第一條,都幵宗明
義地表明:“羅馬尼亞是一個社會主義共和國。”我國1954年憲法的第一條
,也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國家”。自“文革”中1975年憲法改
為“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至今在國体條款表述上未有“民主”、“
共和”的內容。因此,建議將我國憲法第一條中“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改提為“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國”。這樣既可駁斥國名与國体名實不符的詰難、
達成國体与國名相通對應的統一,又合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十六大精
神和時代要求。
對于憲法序言中“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有的學者認為可改為“堅持
人民民主憲政”﹔有的學者認為可改為“堅持人民民主与法治”﹔有的學者認為
簡洁一點可改為“堅持人民民主”﹔還有的學者引用1954年憲法“保衛人民
民主制度”的提法,建議改為“堅持人民民主制度”。
綜合此項焦點的討論爭鳴,与會者建議憲法第1條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大多數人民利益的政党領導的、以工農和知識分子
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國。”
与此對應,憲法序言第六段中“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
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一句建議刪去:憲法序言第
七段中“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建議改為“堅持人民民主法治”或“堅持人民民主
憲政”。
焦點二:全民普選制問題
有的學者指出:全民普選制是馬克思主義确立的巴黎公社原則,也是社會主
義政治制度的原則。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一書中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時指出
:“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
可以撤換。”這是馬克思總結的巴黎公社的全民普選制原則。恩格斯熱情贊揚上
述原則是“防止國家和國家机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的“正确的方法”。
因此他們都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后應該實行全民普選制。即所有各級人民代表
和政府主要官員都應普遍由選民直接、公正而有競爭的選舉產生,并受選民監督
,隨時可以被選民罷免。而我們現在的選舉,還在按21年前的1982年《選
舉法》進行,衹是縣以下人民代表由選民選舉。如今應在憲法中規定全民普選原
則,并相應修改《選舉法》。
有的學者指出:我國建國之初便已實行過各級人大代表選民普選制。194
9年具有憲法效力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12條規定:“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1條也已明确規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
之。”遺憾的是后來的《選舉法》例退了。現在應在憲法中明确規定:各級人大
代表皆由選民直接普選產生。恢复建國之初公民便擁有的政治權利。
有的學者認為:過去講暫時不搞全民普選、選民直選是因為我國生產力水平
和選民的文化水平不高。近几年我國在生產力水平和文化水平都比較落后的農村
實行村委會由選民自由提名、直接選舉,其成功的實踐表明:在生產力水平和文
化水平更高的城市實行選民自由直選的條件,已更加成熟了,也就是實行城鄉全
民普選制的條件已經成熟了!
有的學者則認為:各級政府主要官員都實行選民直接選舉需要有一個過程,
但至少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該率先由選民直選,同時鄉鎮長、街道辦
主任應先推行選民直選,然后逐步推進市縣級、省級乃至國家領導的全民直選。
有的學者表示呼應,贊成份步驟逐級官員推行選民直接選舉,但應确立改革
推進時間表,不能無限期拖延,像1982年的《選舉法》,一拖就是20多年
。
有的學者指出:選舉應該是有競爭、有選擇的選舉,等額選舉不是真正意義
上的選舉,是不選而舉。應在憲法中确立差額競選的普遍原則。
鑑此,与會者建議在憲法第2條中增加一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采用直接差額的普
法方法產生。”
同時,上述建議的憲法第35條第2款也与此呼應。
焦點三:軍隊國家化問題
軍隊國家化,這話題乍聽起來比較敏感。但在与會專家學者們討論起來,卻
似乎非常冷靜、理性、有理有据。
有的學者認為:軍隊國家化、人民軍隊由人民掌管問題,其實在現行憲法中
已有相關規定。例如憲法第29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
人民。”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
家權力的机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57條規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机關。它的常設机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在的問題是,怎樣具体落實,使之制度化、
程序化。武裝力量的掌管權是事關國家与人民生死存亡的最重要的國家權力之一
,理應由最高國家權力机關掌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中央軍委
應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日常管理和執行机构,應向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全
國人大的監督。
有的學者指出:其實我國第一代表党和國家領導人早就有軍隊國家化主張。
毛澤東、周恩來等在建國前夕就已明确提出:在和平時期應該把党的軍隊轉變為
國家軍隊、人民軍隊。
有的与會者質疑:那如何体現党對軍隊的領導呢?
有的學者答疑:應改革和完善党對軍隊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中國共產
党章程》明确規定:“党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党應推荐德
才兼備的干部通過民主選舉程序進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層和國家中央軍委
領導崗位,把党的思想、路線和主張通過合法程序轉化為法律、法規和有關決議
。同時在部隊各級組織优化党的組織建設,發揮党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有的學者提出:國家中央軍委和党的中央軍委名稱容易混淆。我國現行憲法
中稱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央軍委”),与《中國
共產党章程》中稱謂的“中國共產党中央軍事委員會”(亦簡稱“中央軍委”)
,兩個机构名稱(尤其是簡稱)容易混淆,指代不清。我國1954年憲法曾稱
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易于區別党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但“國防”
未能涵蓋軍事的全部職能,名与實未能全符。故建議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軍事委員會”(簡稱“國家軍委”)。
不少与會者認為:應該恢复國家主席兼任國家軍委主席制度,并統一規定任
期和連續任職期限。我國1954年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當我國第一代領導人毛澤東衹擔任
党的主席而不擔任國家主席時,他衹兼任党的中央軍委主席而不兼任國防委員會
主席,依照憲法由國家主席劉少奇兼任國防委員會主席。故建議恢复我國195
4年憲法的規定和我國第一代領導人的优良傳統:國家軍委主席由國家主席兼任
。此外,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國人大正副委員長、國務院正副總理和國務委員
都由憲法規定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軍委主席、副主席也不宜例外
。
有的學者指出:由民意机關掌握國家軍隊,由國家元首兼任全國武裝力量統
帥,符合當代國際慣例和世界趨勢。不但發達國家是如此,許多亞非拉的發展中
國家也是如此。
鑑此,与會者提出修改憲法相關條款如下建議:
憲法中所稱“中央軍事委員會”建議一律改稱“國家軍事委員會”。
憲法第93條最后一款之前建議增加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擔任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
憲法第93條最后一款之后建議再增加一款:
“國家軍委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憲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
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
民服務。”建議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武裝力量
的最高權力机關,審定全國武裝力量的編制、預算和決算,決定參戰与否、動用
武裝力量使武力、是否宣布戰爭狀態和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家
遭遇危急情況時,上述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暫代行使。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日常
管理和執行机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
人民的和平勞動与和平行使公民合法權利,參加搶險救災和國家建設事業,努力
為人民服務。”
有的与會者認為:第29條的修改即确立軍隊國家化,目前的可行性值得研
究,但可以考慮列入五年或十年目標。其他屬于技術性問題,目前就可以實行。
六大關注點
(一)將建設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寫入憲法
有的學者提出: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
政治文明,”這既合乎我國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体本質要求,也是我國今后為之
奮斗的重要目標。因此亟應寫入憲法。此外,八十年代初我國提出現代化建設三
步走的戰略,現在已走完兩步。1982年制定憲法時提出“逐步實現……現代
化”是准确的﹔但如今正在走最后一步,就不宜再提“逐步實現”了,故建議改
提“盡快實現……現代化”。再者,現代化應适應世界發展趨勢和國際公認標准
。從國際上來看,現代化概念和標准已不僅僅是工業、農業、國防、科技四個內
涵了,還應包括政治、文化、教育、衛生与人等社會各個方面的現代化。故建議
在四個現代化后面加上“社會現化代”。
因此,建議將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最后一句修改為:
(二)确認公有制多种形式并与非公經濟平等競爭
有的學者提出:公有制經濟不能規定衹有兩种。公有制的多种形式和多种實
現途徑早已被十五大以來的理論、政策和實踐所确認,憲法也應予以确認,再不
能象第6條第1款那樣解釋公有制衹有“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体所有制”兩
种了。再者,根据市場經濟原則,各种所有制經濟都應在遵守同等的市場規則基
礎上平等競爭。故應明确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与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并存共進
、平等競爭。此外,社會主義分配形式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
則,早已被十五大以來的理論、政策和實踐所确認,這种原則同樣适用于社會主
義公有制。再不能如第6條第2款那樣限定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分配衹“實行各盡
所能、按勞分配”一种方式了。
有的學者指出:應取消“主体經濟”与“非主体經濟”的划分。現行憲法第
6條規定: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体”,另一面的含義就是:非公有制經濟衹能
是“非主体經濟”。但從理論上來講,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各种市場主体(
包括各种所有制企業)都應在同一的市場規則中平等競爭。如從法律地位上就划
分“主体”与“非主体”,就違反市場平等原則了。從實踐上來看,1998年
我國工業總產值中私有經濟已達40%,而同期私有商業的比重已達62%,遠
遠超過了國有商業21%)和集体商業(17%)的總和,公有制商業在比重上
已不是“主体”了。因此不必要划分“主体經濟”与“非主体經濟”。
鑑此,有的學者建議憲法第6條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為基礎、与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經
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實行按勞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
制度。”
有的學者則建議憲法第6條進一步簡化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多种所有制共同發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三)設立憲法法院构建憲法監督机制
大多數与會者認為:應具体落實胡總書記“健全憲法監督机制”的要求。胡
錦濤總書記在紀念憲法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明确提出:“必須健全憲法保
障制度,确保憲法的實施。……要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机制,進一步明确憲
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要健全憲法監督机制
,必須有憲法監督机构,若無專司其職的机构,便難形成有效運行的机制。因此
,建議在憲法中規定設立全國人大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專司其職。這也是以憲
為本、憲法至上的憲政体制的本質要求。
有的學者提出:建立違憲處罰机制方能樹立憲法權威。憲法本身已宣示,胡
總書記也強調: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然
而在實踐中,不少人衹害怕犯了刑法、經濟法,卻不怕違反了憲法。為什呢?就
因為違反刑法、經濟法要受懲罰,卻從來沒聽說哪個人違反了憲法受處罰的,也
沒有法院受理和裁決違憲案件。因此,沒有憲法法院審理違憲案件、制裁違憲行
為,憲法的權威必然大打折扣!
有的學者指出:歷史証明憲法再好如無保障等于一紙空文。1967年“文
革”中的國家主席劉少奇被打被斗被污辱之后,義憤填膺地拿出憲法,義正詞嚴
道:怎么對待我個人都無關緊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席,我要捍衛
國家主席的尊嚴!即使罷免我,按照憲法規定也必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然
而,憲法本身都沒有保障,又如何能保護一個國家主席?歷史的教訓值得注意:
衹要憲法實施沒有保障机制和監督机制,上述悲劇不定哪天就有可能重演!
有的學者指出: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設立了憲法監督与審判机构。不僅發
達國家是如此,即使象伊朗等發展中國家也在憲法中規定設立憲法保護委員會等
,專司負責法律違憲審查和受理違憲投訴等等。
鑑此,与會者建議在憲法有關條文中規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委員會
,并明确其對所有法律、法規行使違憲審查等職能﹔規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法院,并明确其受理公民或法人關于違憲案件的訴訟等職能。
有的學者提出:應保障司法獨立与憲法保障机制相配套。為落實十六大報告
的要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
權。”建議憲法第126條、第131條分別修改如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
(四)承諾遵守已加入的國際公約和世貿規則
不少与會者認為:中國作為聯合國具有一票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之一,已經
加入并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反酷刑國際公約》等維護人權、人道主義和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國際公
約和條約,中國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經濟全球化中的一員
,理應在憲法中庄嚴宣布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已加入并簽署的各种國際公約,
嚴格遵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
有的法律實踐者提出:應統一規範國際約法的一体遵行。近年來在我國司法
實踐中常常出現這种現象:中國入世后有些地方或部門在經濟運行中違反世貿組
織規則,外國商人以世貿規則為法律依据告到法庭,法官不得不受理,而本國公
民以同樣依据告到法庭,法官往往不予受理。本國國人反成“二等公民”了。倘
在憲法中明确承諾遵守國際公約和世貿規則,法官再如此荒唐,便可追究違憲責
任了。
鑑此,与會者建議在憲法第32條尾部增加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庄嚴承諾:嚴格遵守聯合國家憲章和已加入的
各种國際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維護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五)幟鮮明地提出反對恐怖主義
面對當前國際反恐怖主義的新形勢,我國已明确宣布: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
恐怖主義,并已參与、配合國際反恐行動。有的學者提出:這一符合國際政治新
秩序和新趨勢的正義之舉,應率先在憲法中旗幟鮮明地宣示,走在世界各國憲法
改革推進反恐的前列。
再者,“帝國主義”概念應結合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實際和國際關系現狀
進一步研究、界定。過去給人的印象是:凡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如美、英、法
、德、日等)都被稱為“帝國主義”,甚至連較發達的社會主義的前蘇聯也被稱
作“社會帝國主義”。如今仍在憲法中保留“堅持反對帝國主義”似已欠妥,不
符合我國當前与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正努力构建合作夥伴關系的現實和趨勢。
鑑此,建議將憲法序言倒數第二自然段中“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
殖民主義”。修改為:“堅決反對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和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
。
憲法第32條結尾建議再增加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決反對任何屠殺和傷害他國或本國無辜平民的恐怖主義
,并參与、配合國際反恐行動,維護人類安全与世界和平。”
(六)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兩院制”
一些學者還提出:應考慮在五年或十年目標中构建有中國特色的人大政協兩
院制。即把政協由議政机构轉變為立法机构之一,賦予法律創制權和立法初審權
,使之類似國外議會兩院制中的“參議院“﹔而人大則類似于”眾議院“,掌握
立法的終審權。這樣,既不改變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机關的性質,又使立法
机构有相互制衡的机制,使立法過程更規範、立法決策更科學、立法偏差更減少
。
學者們還提出了建立人大政協兩院制的四大理由:
一是保持歷史的延續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于建國初期成立伊始,便行
使過國家立法權。
二是堅持國体的共和性。各民族、各党派、各省份、各界別平等共和、共同
管理國家事務的共和國國体性質,決定了代表各民族、各党派、各省份、各界別
組成的全國政協應該享有立法權。
三是落實各民族的平等性。我國在國際上一貫主張: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在國內也應堅持: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憲法第4條也已明示:“中華人民
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僅由按人口選舉的全國人大來立法,人口較少的小
民族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肯定少,反映小民族立法意志的机會也就少。如果每個
民族不分大小各自選舉1至2名全國政協委員,并將政協也作為立法机构之一,
那么各民族在立法權益上就相對平等了。
四是构建立法机构的制衡性。有利于加強立法決策的民主化与科學化,有助
于減少立法過程中的偏差与失誤。
此外,与會者還探討了人大代表專職化、規定憲法停止生效的特別程序,以
及參照國際慣例、承認雙重國籍、撫慰海外赤子等相關修憲与憲政問題,取得了
系列的學術成果。
人們期盼這些修憲建議和學術成果能引起決策者和全國人民代表的高度重視
,使之在完善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程序,轉化為改革的成果、百姓的福音,轉化為
走向民主憲政的路基和橋梁,轉化為社會發展与文明進化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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