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ndaoguo
群島國
archipelagic state
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构成的國家,并可包括其他島嶼。群島國制度是菲律賓
、印度尼西亞、斐濟、毛里求斯等群島國首先提出的,并得到1973∼1982年第3聯
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肯定。聯合國第 3次海洋法會議制訂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見海洋法)規定,群島國可以采用群島基線作為領海基線,從這些基線起量領
海,基線以內的水域為群島水域,屬于群島國的主權。所謂群島基線指連接群島
最外緣各島和各干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國主權及于群島水域的上空、海
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源。群島國還可以在群島水域內用封閉線划定河
口、海灣和港口的內水界限。群島基線的理論根据是,由于這些島嶼和其間的水
域及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些島嶼和水域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
上构成一個地理、政治和經濟實体,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种實体。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基線的使用規定了一些限制。群島基線所包圍
的區域內的水域面積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1:1到9:1之間。這
种基線的長度應不超過100海里,但其中至多3%可以超過這個長度,最長以125海
里為限。基線的划定應不明顯地偏离群島的一般輪廓。群島國不應采取一种基線
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群島國對群島水域的主權的行使,應尊重
其相鄰國家的傳統權益,以及兩國間的現行協定,承認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內傳
統的捕魚權利,尊重其他國家舖設的現有海底電纜。所有國家的船舶在群島水域
和鄰接的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群島國可以指定适當的海道及空中航道,以便
外國船舶和飛机不停留地迅速地通過或飛越。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必要時群島國
可以在特定區域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
關于群島基線制度是否适用于构成大陸國家的一部分領土的群島,在第3次海
洋法會議上有不同的意見。多數國家主張不适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衹适用于群島國。但在實踐上不少國家頒有法令,在其沿海的群島或遠离海岸的
群島采用直線基線為領海基線,并將基線以內的水域視為內水。
(張鴻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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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Killem(華.庄.褐.樟) - 10:12:13 4/05/2001 *** 回 帖